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玉萱、柯金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相對人柯金秀依民法297條第1項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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