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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耀亨、陳美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陳耀亨、陳美燕約定借款(本金新臺幣2萬元、借款日期民國112年3月29日)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陳耀亨、陳美燕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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