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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2號
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蕭文明
代理人黃聖智
債務人陳金嘉
阮翊晴
一、債務人陳金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65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金嘉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翊晴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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