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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尚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政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聲明如下「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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