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05,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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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志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㈠之請求利率為「14.09%」,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

(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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