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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志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㈠之請求利率為「14.09%」,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
(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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