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19,20240807,1 快速前往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債權釋明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聲請人即 債權 人蔡錦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容殿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100萬元之契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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