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1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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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蔡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容殿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10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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