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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銘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係請求黃銘治、鍾小筠兩人給付,或僅請求黃銘治一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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