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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黃少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 起息日(民國)迄息日利率2,600元自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2,600元自110年3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4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5月1日起 2,600元自110年6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7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8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9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10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11月1日起2,600元自110年12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1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2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3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4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5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6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7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8月1日起2,600元自111年9月1日起(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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