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4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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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茗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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