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41,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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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盧茗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0,3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90萬元整、570萬元整,合計共借新臺幣860萬元整,並簽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借款期間20年,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0.63%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34%、2.21%);

其中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9日止,借款期間共7年,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1.0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79%)。

㈡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113年4月9日起陸續出現逾期,經聲請人履次催告,並於113年6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8,480,3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4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3,716元盧茗豐自113年5月9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4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8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

002新臺幣5,490,553元自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1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2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計算之利息。

003新臺幣206,066元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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