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51,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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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宏諭 
債  務  人  李嘉娟即振旺農產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64,64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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