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5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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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江正時
上列聲請人與蔡棕亦、蔡宛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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