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70,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舒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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