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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祝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款新臺幣5,65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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