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8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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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陳淑湘
代理人陳鵬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博偉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之經營型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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