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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 理 人 楊潔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鳳仙、黃玄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41,67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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