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85,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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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  理  人  楊潔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鳳仙、黃玄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41,67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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