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223,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馮宇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馮宇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馮宇華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員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