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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倪全成、陳柔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59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狀係以未繳租金49,500元×16%計算利息9,595元,惟依上開計算方式應係兩造約定「利息按未繳租金之百分之16計算」,而非狀附協議書所載「應給予甲方20%(依民法第205條超過16%無效)利息」)。
如無法提出,應減縮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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