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284,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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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倪全成、陳柔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租金之依據(按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須兩造有明文約定或法律有規定)。

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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