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倪全成、陳柔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租金之依據(按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須兩造有明文約定或法律有規定)。
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