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291,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曾淑美
代理人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平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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