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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慈玲
債 務 人 蔡世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46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萬元,及自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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