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323,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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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慈玲 


債  務  人  蔡世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46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萬元,及自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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