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325,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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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張錫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3.662%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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