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沈美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間之借款契約,及約定之本息攤還方式、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