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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黃升石
債務人吳陳對仔即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中秋即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令雅即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秋桂即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恒院兼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明坤
一、債務人吳陳對仔、吳中秋、吳令雅、吳秋桂、吳恒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新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1,88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新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被繼承人吳新傭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恒院、吳明坤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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