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443,20240814,1 快速前往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聲請人即 債權 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曾財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屏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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