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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鄭榮順地政士即吳佳整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佳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6,566元,及其中342,38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吳佳整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吳佳整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附償還借款明細表,債權總額926,566元,已包含計至113年7月4日止之本金342,382元、利息488,226元及違約金95,958元,故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僅得自113年7月5日起算。
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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