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45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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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聰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267元,及自民國94年6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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