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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石崇良
債務人鄭清隆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3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利息之收取以新臺幣2,018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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