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480,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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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玫瑰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993元,及其中新臺幣103,92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9,538元,及其中新臺幣359,44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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