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代理人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4,50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2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191,905元計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件借款金額僅18萬元)
三、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3項部分: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7,21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