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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鄭丁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丁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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