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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4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債務人劉運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0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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