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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洪誌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明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61,436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61,43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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