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550,20240828,1 快速前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權人陳黃金春債務人陳琪螢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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