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55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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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代理人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炯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炯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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