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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代理人詹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步珍珍即昕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民國113年5月21日當日之利息,聲請人重複請求,故請更正聲請狀附表。
三、請提出請求利率分別為3.09、2.805之釋明文件(如:各計息期間適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定儲二年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儲機動利率表)。
四、請提出起息日為113年3月9日及113年2月9日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5,263元,及其中124,227元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5,933元,及其中124,963元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11739+72+112488+964=125263,12475+97+112488+873=125933)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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