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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代理人劉忠諺
債務人李元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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