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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景名
上列聲請人與張桂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200,000元,...」是否係誤載?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92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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