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592,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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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景名 
上列聲請人與張桂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200,000元,...」是否係誤載?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92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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