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601,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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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代理人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雅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附表編號1本金為新臺幣2,923,559元部分:
㈠依聲請狀內所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7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應受上開期數之限制,請陳明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㈡依聲請狀內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14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相對人郭雅芬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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