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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
債權人徐本源
債務人陳錞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每100元每日0.1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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