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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92,89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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