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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鍾文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7,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鍾文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462,312元正未給付,其中457,475元為本金;
4,537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鍾文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773,14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685,482元正未給付,其中674,293元為本金;
10,593元為利息;
5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0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7475元鍾文葦自民國113年7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002新臺幣674293元鍾文葦自民國113年7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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