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13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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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簣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784元,及其中新臺幣38,396元部分,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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