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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雲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754元,及其中新臺幣205,44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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