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165,2024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雲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754元,及其中新臺幣205,44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