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20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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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丁義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1,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丁義國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321,777元正未給付,其中317,902元為本金;

3,175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丁義國於民國11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926,86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655,166元正未給付,其中648,080元為本金;

6,393元為利息;

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丁義國於民國11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94,817元正未給付,其中192,028元為本金;

1,99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0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7902元丁義國自民國113年7 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6002新臺幣648080元丁義國自民國113年7 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9003新臺幣192028元丁義國自民國113年7 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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