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231,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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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916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即借款人李宜臻於民國(以下同)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 67,916元,自民國98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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