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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3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秀琴於92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8224元劉秀琴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199159元劉秀琴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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