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38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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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1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淑芳於民國106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11,287元正未給付,其中10,211元為本金;

576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淑芳於民國111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213,885元正未給付,其中210,314元為本金;

3,47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8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11元李淑芳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02新臺幣210314元李淑芳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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