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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代理人王仲毅
債務人恆昇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債務人陳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91,2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78,24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50,7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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