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54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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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債務人梁錦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79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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